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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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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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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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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代销业务增值税政策 项目增值税政策文件号1.代购业务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财税字〔1994〕26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收取的手续费按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2.代销业务代销协议有两种结算方式:一、视同买断;二、收取手续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1视同买断视同销售,与一般销售业务相同。核算科目“委托代销商品”一般销售处理2.2收取手续费销售货物与手续费区别处理,销售货物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有差异企业销售代销货物只根据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销手续费的,手续费相当于收取的代销行为服务费,故手续费按“现代服务”税目计征增值税。手续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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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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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增值税政策 项目增值税政策文件号1.视同销售行为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国税发〔1998〕137号2、不属于销售情形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同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1998〕137号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用于销售,如:仓储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2〕802号【重点撑握】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即不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又不向购货方收到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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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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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涉及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规定 项目会计增值税所得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确认收入销售,销项税销售,征2.销售代销货物确认收入销售,销项税销售,征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销售”定义(备注1)不确认收入(或收入合并抵销)销售,销项税不视同销售,不征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不视同销售,不征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6.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7.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8.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9.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不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不视同销售,不征11.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视同销售,征12.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如:推广礼品)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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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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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注意】免征增值税的无偿借贷行为,应是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非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须依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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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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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促进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二、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二)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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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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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五、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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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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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问:公司临时外聘的专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专家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我公司能否用于抵扣进项?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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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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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政策?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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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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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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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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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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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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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九)符合本公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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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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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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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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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索引号11440300MB2C99578A/2023-00244主题分类政策文件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成文日期2023-03-26 16:18文章标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时间2023-03-26 17:30关键词全文有效废止日期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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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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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税行为纳税义务时间汇总项目纳税时间一、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依据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如下: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移送的当天。8、进口货物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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