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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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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的具体含义?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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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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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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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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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有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土地承包费”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国税函〔2009〕779号《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  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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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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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分析】根据2号文的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条件有:(1)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劳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动雇用关系;(2)公司负责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3)农户负责具体农业生产活动;(4)主要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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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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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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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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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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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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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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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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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林、牧、渔业项目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答:优惠政策如下: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63号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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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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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业生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主体类别优惠内容政策文件个人和个体户农业生产所得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30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农业生产所得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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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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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0〕96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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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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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4〕30号《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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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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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抵扣政策汇总主体类别抵扣票据来源进项抵扣政策文件一、免税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用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批发、零售的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不用抵扣财税〔2011〕137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不用抵扣财税〔2012〕75号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阁不用抵扣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二、抵扣企业范围一般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抵扣1、生产、加工企业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加工、委托加工成应税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餐饮企业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按规定抵扣国税总局2016年第26号3、商业企业销售应税农产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财税〔2017〕37号4、农业生产者销售非自产应税农产品(贸易)财税〔2017〕37号三、抵扣政策一般纳税人 1、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2、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原定义: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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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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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农产品增值税政策 主体类别增值税政策备注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销售非自产(贸易)农产品,按规定计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2、农业定义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制种企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2010年第17号4、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二、批发、零售的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号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四、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五、农产品适用税率1、1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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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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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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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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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税〔2008〕14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2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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