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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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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税收优惠政策一、“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发展过程 有关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税收优惠政策,最早可以上溯至200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文件精神,2000年10月8日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行联合颁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对于能够带动农户发展的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信贷、基建、风险控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2001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强调对公司加农户为经营方式的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2006年10月1日,八部委行再次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农发〔2006〕6号)文件,强调推广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和“农产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经验。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不再局限于重点龙头企业而被普遍采用,公司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自己负责销售与服务环节,承担农产品的大部分风险,农户完全解除了技术与市场之忧,双方组成相对完整、独立的经营模式。就“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具体税收优惠,需要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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