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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93
问: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方法?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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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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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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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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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签订《房地产销售(预售)合同》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具体时间?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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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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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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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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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产品符合什么条件应视为已经完工?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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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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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适用企业范围?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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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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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或个人收到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答:营改增之后:根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从上述文件看,大家会发现增值税政策与营业税政策相同点在于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偿都不交税,而财税【2016】36号文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该不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注释】营改增前:   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7]969号“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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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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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因旧城改造,取得的房屋拆迁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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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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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改造安置住房相关合同免征印花税?答:根据财税〔2013〕101号《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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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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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政策性搬迁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类别行次项目金额搬迁收入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5搬迁资产处置收入6其他搬迁收入7搬迁收入合计(1+2+3+4+5+6)搬迁支出8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9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10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11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12资产处置支出13其他搬迁支出14搬迁支出合计(8+9+10+11+12+13)搬迁所得(或损失)15搬迁所得(或损失)(7-14) 纳税人盖章:  经办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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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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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搬迁因资产被征用而置换的资产,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如何确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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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点击次数: 48
问: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清算损益表和其他相关材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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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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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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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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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搬迁材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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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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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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