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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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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注意事项?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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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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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必需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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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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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表(2019年4月1日起新政策) 税率和征收率基本规定税率基本税率13%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使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税率为13%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3%说明1:原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起为16%,2019年4月1日起为13%低税率9%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其他货物。如:(1)部份农产品(不含免税菜蔬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音像制品;(3)电子出版物;(4)二甲醚;(5)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等(6)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等(7)国内印刷采用国际标准号编序的境外图书;(8)动物骨料。说明2:原税率为13%,2017年1月1日起为11%,2018年5月1日起为10%,2019年4月1日起为9%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在特殊情况下也会使用4%、5%、6%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使用3%、5%的征收率营改增-税率(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推行营改增政策)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税率;2、交通运输业、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业、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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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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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政策?答:根据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规定: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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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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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认证抵扣时间规定政策内容认证时间依据文件号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的规定执行。180天国税函〔2009〕61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36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不限时间(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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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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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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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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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暂停预缴增值税?答:《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因此,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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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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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务增值税的主要知识点序号内容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4从境外单位购进物品和服务,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3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注: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动产;5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备注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注:不包括自然灾害的损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三销售额定义和计税方法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注释】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2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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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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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后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租赁形式归属税目销售额及其他内容税率一、一般规定财税〔2016〕36号1、融资租赁服务(一般征收)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7%2、融资性售后回租(一般征收)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的余额为销售额。6%3、融资或经营性租赁服务(简易征收)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简易征收以下情形可选择简易征收:(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2)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4、经营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一般征收17%,符合条件的可选择简易征收3%。17%或3%二、过渡期财税〔2016〕36号1、融资租赁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商务部批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7%或3%2、融资性售后回租(经批准-同上)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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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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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业务类别纳税人身份征收率依据文件一般业务小规模纳税单位和个人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单位和个人3%财税〔2016〕36号销售不动产小规模纳税单位和个人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4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企业)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出租不动产小规模纳税单位出租不动产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个体户和个人出租住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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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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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跨县(市)业务增值税-预交税率业务类别异地项目预交税率依据文件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的跨县(市)建筑服务2%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七)/4、5、6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计税的跨县(市)建筑服务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建筑服务3%预交税地点: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销售转让(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5%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八)/3、4、5、6、7预交税地点:不动产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销售异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5%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八)/8、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异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3%预交税地点: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经营性租赁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及小规模纳税人)5%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九)、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七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1.5%预交税地点: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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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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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营改增的简易征收政策项目内容依据文件一般征收适用税率11%财税〔2016〕36号简易征收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34、35条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建筑服务简易征收率为3%建筑服务-简易征收范围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七)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发包方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动力。建筑工程老项目:1.《建筑工程施工许证》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证》的,建筑承包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财税〔2017〕58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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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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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简易征收范围 简易征收项目内容依据文件一般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34、35条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16条销售不动产简易征收计税方法5%按全款计算: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按差额计算: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1+5%)*5%建筑服务-简易征收3%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七)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发包方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动力。建筑工程老项目:1.《建筑工程施工许证》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证》的,建筑承包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财税〔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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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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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和条件 纳税人类型销售额标准依据文件1、企业类纳税人500万元以上(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8〕33号2、低于上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和新设立的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3、不办理一般纳税人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4、其他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5、实地核查(深圳)2013年12月1日起深圳市一般纳税认定及辅导期转正不用实地核查2013年11月29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核查的通知6、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7、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时间内)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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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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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哪些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答: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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