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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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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答: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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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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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答: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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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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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答: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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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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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答: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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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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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2014年10月1日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答:根据财税〔2014〕62《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本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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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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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税法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0〕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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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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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0〕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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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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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含义?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0〕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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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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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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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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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年免征营业税政策?答:根据发改企业〔2006〕563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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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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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主张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受法律保护?答: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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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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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是否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答: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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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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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间借贷逾期利率受法律保护限额是多少?答: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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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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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间借贷利滚利(复利)受法律保护限额是多少?答: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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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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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利息限额是多少?答: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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