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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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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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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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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年免征营业税政策?答:根据发改企业〔2006〕563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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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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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主张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受法律保护?答: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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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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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是否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答: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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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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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间借贷逾期利率受法律保护限额是多少?答: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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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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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间借贷利滚利(复利)受法律保护限额是多少?答: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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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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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利息限额是多少?答: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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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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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第一类:对一般贷款(不含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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