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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8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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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 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 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 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 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 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 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 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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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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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答: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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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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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本公司员工报销差旅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住宿费,能否按发票注明税额抵扣进项税?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企业员工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正常进项税额抵扣。但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发生的住宿费不能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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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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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没有上限规定,故存在超过本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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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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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型劳务派遣公司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你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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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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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操作流程(一)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二)办理渠道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发票管理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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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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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可加计抵扣政策时间企业类型加计抵减率政策文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10%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10%生活性服务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延长执行公告2019年39、87号)生活性服务1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生活性服务业10%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范围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计算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不得加计抵减情况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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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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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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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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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能否按照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的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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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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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你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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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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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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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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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季度申报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执行?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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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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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引用文档:咨询问答(1)篇)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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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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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段项 目政策规定依据文件1、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另有文件规定期间内)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限定时间)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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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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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答:根据财税〔2016〕12号《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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