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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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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九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2.问: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是否可申请退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3.问: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船税?答: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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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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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销售折让怎么开发票?1、发生销售折让,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该证明单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购货单位一份;销货单位一份.销货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2、假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证明单注明销售折让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贷:银行存款 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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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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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二、计税依据……(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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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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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起征点适用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执行时间依据文件号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及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8月1日公告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深圳市每次(日)标准:500元2011年11月1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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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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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个人发生应税业务,是否可以凭收据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符合文件要求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增值税纳税起征点适用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执行时间依据文件号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及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8月1日公告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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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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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费如何在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参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规定,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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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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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物业共同交纳水电费,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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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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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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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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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有约定免租期,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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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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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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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8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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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 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 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 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 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 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 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 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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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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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答: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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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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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本公司员工报销差旅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住宿费,能否按发票注明税额抵扣进项税?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企业员工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正常进项税额抵扣。但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发生的住宿费不能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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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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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没有上限规定,故存在超过本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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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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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型劳务派遣公司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你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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