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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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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为推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有效落实,进一步优化征管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便利度,现就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一)申报享受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并按以下要求留存资料备查:1.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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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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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项目内容个税政策内容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定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应纳税所额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整体核算优惠政策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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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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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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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8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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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享受条件】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 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 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 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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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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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无偿过户到投资人名下,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0〕91号规定,经营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将房产无偿过户至投资人名下,应适用上述经营所得规定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根据征管法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已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折旧部分,税法上如无特殊规定的,无需纳税调整。如企业注销清算,根据财税〔2000〕91号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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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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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修正)(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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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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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2021 一、适用对象: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三、操作流程1.享受方式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2.办理渠道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3.申报要求(1)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2)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3)纳税人应将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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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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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人合伙人是否有相关的税收优惠呢?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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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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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免税?答: 首先在会计处理上,法人合伙人对取得的实际分红收益通常计入投资收益。但由于“先分后税”原则的处理,该分红已经包含在上述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故确认该投资收益时应作纳税调整减少。    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直接投资,即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因此该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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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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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征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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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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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 项目扣除标准一、一般费用扣除标准1、工资薪金(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其他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全额扣除(3)业主本人费用扣除标准42000元/年(3500元/月)2、各类保险(业主和从业人员)(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全额扣除(2)从业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3)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4)商业保险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5)财产保除全额扣除3、借款费用按规定费用化或资本化,准予扣除4、借款利息支出(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全额扣除(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5、汇兑损失准予扣除6、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1)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标准内据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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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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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答:财税〔2015〕116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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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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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答: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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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12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原则?答: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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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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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答: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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