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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2552
问: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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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12
问: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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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92
问:计税工薪个税可以再减除附加费用1300元外籍人员范围?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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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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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籍人员境内工薪所得可以在减除3500元费用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1300元?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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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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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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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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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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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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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委托境外机构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如何纳税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规定:对于委托投资情况下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前提下,补充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委托投资”是指非居民将自有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用于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其中的“境外专业机构”指经其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政府许可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资金以及证券托管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委托投资期间,境外专业机构将受托资金独立于其自有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境外专业机构根据相应的委托或代理协议收取服务费或佣金。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应由该非居民取得和承担。二、非居民通过委托投资取得投资收益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二)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三)税务机关为认定受益所有人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三、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区分所得类型进行处理:(一)如果投资收益的所得类型为股息或利息,该所得在逐级返回至该非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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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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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4〕79号《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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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61
问: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证,并报送相关财务资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十六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存放在中国境内的会计账簿和境内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报表等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八条  发生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扣缴企业所得税情况。  第十九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交易的,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发票,发票存根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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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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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第十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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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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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终止居民身份的,自收到通知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第十四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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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92
问: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第十三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一)居民身份认定书;  (二)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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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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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哪些重大变化情形可以取消其居民身份?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第十一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层报税务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  (一)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  (二)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  第十二条  税务总局认定终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知之日起停止履行中国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同时停止享受中国居民企业税收待遇。上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减免税款追缴等后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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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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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如何认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第六条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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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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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  (一)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为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不一致的,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主管机关;经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选择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存在多个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由相关税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层报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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