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行业专区 Solutions
Solutions 行业专区
46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72
问:主管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进行立案调查及调整的,按照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执行?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十一、主管税务机关需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进行立案调查及调整的,应按照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47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81
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财产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九、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十、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48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58
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财产所得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七、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计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该机构、场所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或间接转让股权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应纳税款的,股权转让方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提供与计算股权转让收益和税款相关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款入库后30日内层报税务总局备案。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但扣缴义务人已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本公告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49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65
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财产在什么情形下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六、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50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77
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财产什么情形下可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四、除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51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76
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财产的合理商业目的如何判断?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四、除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
52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54
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财产所得按不同收益类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53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53
问:如何理解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财产等?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54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58
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答: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55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81
问:非居民企业取得分期付款方式的股权转让收益何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56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90
问: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何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文件一: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文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57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58
问: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何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文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文件二:根据国税函〔2008〕112号《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
58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85
问:非居民企业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 (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59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89
问: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60
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70
问: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视同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