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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36
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完工后15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答: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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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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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答: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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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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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范围有哪些?答: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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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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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未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会受到什么处罚?答:根据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  四、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见附件4)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二)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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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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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答:根据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三、申报纳税(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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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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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申报?答:根据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三、申报纳税  (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五)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1和附件2)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六)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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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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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答:根据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二、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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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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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在什么情形下可不参加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答:根据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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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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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都按规定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答:根据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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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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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缴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税款登记或资料报备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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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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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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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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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未按规定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向其他支付人扣缴相关于应纳税款的款项?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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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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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六条  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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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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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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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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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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