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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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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非居民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何时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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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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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主管税务机关对如何处理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答: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十条 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见附件9),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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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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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主管税务机关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如何跟踪管理?答: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项目建档、分项管理的原则,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和劳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施工进度、价款支付、对外付汇、税款缴纳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进行事后管理,审核其提交的报告表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其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进行认定。对于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该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售付汇信息,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支付服务贸易款项的历史记录,以及当年新增发包项目付款计划等信息,对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实施监控。对于付汇前有欠税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必要时可以告知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或指定外汇支付银行依法暂停付汇。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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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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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扣缴或追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纳税款?答: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附件1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见附件6)送达被指定方。  第十五条 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包括收入类型,支付人的名称、地址,支付金额、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发出《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见附件7),并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包括非居民企业从事其他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得,以及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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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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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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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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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时,要及时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答: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九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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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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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变更和款支付情况报告?答: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   第八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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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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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完工后15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答: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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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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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答: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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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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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范围有哪些?答: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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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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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未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会受到什么处罚?答:根据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  四、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见附件4)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二)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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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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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答:根据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三、申报纳税(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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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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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申报?答:根据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三、申报纳税  (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五)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1和附件2)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六)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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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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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答:根据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二、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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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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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在什么情形下可不参加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答:根据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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