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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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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都按规定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答:根据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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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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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缴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税款登记或资料报备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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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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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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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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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未按规定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向其他支付人扣缴相关于应纳税款的款项?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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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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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六条  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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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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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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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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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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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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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可以按规定享受我国协定税率优惠政策?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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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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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同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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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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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扣缴义务人支付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款项为外币的如何折算人民币?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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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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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扣缴义务人扣缴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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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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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扣缴义务人何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税款?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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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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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企业)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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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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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业务合同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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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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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无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源扣缴义务人是谁?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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