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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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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可以按规定享受我国协定税率优惠政策?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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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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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同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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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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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扣缴义务人支付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款项为外币的如何折算人民币?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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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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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扣缴义务人扣缴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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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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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扣缴义务人何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税款?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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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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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企业)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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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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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业务合同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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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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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无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源扣缴义务人是谁?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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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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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适用的非居民企业的范围?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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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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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函〔2008〕952号《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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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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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答:根据国税函〔2010〕266号《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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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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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可以同总机构享受一样的税收优惠?答:根据国税函〔2010〕266号《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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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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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归属境外非居民企业)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二、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应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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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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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国银行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归属境外分行)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本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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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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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息按2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函〔2008〕955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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