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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43
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适用的非居民企业的范围?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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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76
问: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函〔2008〕952号《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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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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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答:根据国税函〔2010〕266号《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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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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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可以同总机构享受一样的税收优惠?答:根据国税函〔2010〕266号《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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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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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归属境外非居民企业)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二、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应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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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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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国银行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归属境外分行)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本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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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86
问: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息按2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函〔2008〕955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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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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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按10%或协定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函〔2008〕89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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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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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按10%或协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函〔2009〕39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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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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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答:根据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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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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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协定股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表?答:根据国税函〔2008〕112号《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的规定: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税率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0%格鲁吉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200万欧元情况下)5%科威特、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牙买加、南斯拉夫、苏丹、老挝、南非、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巴巴多斯、阿曼、巴林、沙特、文莱、墨西哥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委内瑞拉、格鲁吉亚(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10万欧元)(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0%)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7%阿联酋7%(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奥地利(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8%埃及、突尼斯、墨西哥10%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丹麦、芬兰、瑞典、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匈牙利、马耳他、俄罗斯、印度、白俄罗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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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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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答:非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计征税率项 目税率依据文件号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5%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3、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没有签订股息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10%国税函〔2008〕112号《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4、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签订股息税收协定)协定税率国税函〔2008〕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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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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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函〔2008〕112号《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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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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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答: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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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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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申报不实,是否有权调整?答: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条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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