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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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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文号成文日期2024-04-16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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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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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主体类别抵扣票据来源进项抵扣政策文件一、免税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用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2、批发、零售的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不用抵扣财税〔2011〕137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不用抵扣财税〔2012〕75号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阁不用抵扣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二、征税企业一般纳税人 1、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2、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原定义: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按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新定义: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扣除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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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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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农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主体类别增值税政策备注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1、农业定义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制种企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2010年第17号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二、批发、零售的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号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四、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五、农产品适用税率农产品原税率为13%,2017年1月1日起为11%,201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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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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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二、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上述货物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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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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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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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2 - 05
点击次数: 61
问: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答:根据财税〔2017〕3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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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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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类别主要品种别名根菜类萝卜葖、芦菔、莱菔胡萝卜红萝卜、黄萝卜、丁香萝卜、药性萝卜、番萝卜、芜菁蔓菁、圆根、盘菜芜菁甘蓝洋蔓菁、洋疙瘩、洋大头菜根菾菜红菜头、紫菜头美洲防风欧防风芹菜萝卜、蒲芹萝卜牛蒡东洋萝卜、蝙蝠刺、大力子根芹菜根洋芹菜、球根塘蒿婆罗门参西洋牛蒡、蒜叶婆罗门参山葵 黑婆罗门参菊牛蒡、鸦葱薯芋类马铃薯土豆、山药蛋、洋芋、地蛋、荷兰薯、爪哇薯姜生姜、黄姜芋芋头、芋艿、毛芋魔芋磨芋、蒟蒻山药薯蓣、白苕、脚板苕、山薯、大薯、佛掌薯甘薯红薯、白薯、地瓜、番薯、红薯豆薯地瓜、凉薯、沙葛、新罗葛葛 菊芋洋姜、鬼子姜菜用土圞儿香芋、美洲土圞儿蕉芋蕉藕、姜芋、食用美人蕉、食用莲蕉草石蚕螺丝菜、宝塔菜、甘露儿、地蚕葱蒜类韭草钟乳、起阳草、懒人菜、韭黄大葱 木葱、汉葱洋葱葱头、圆葱大蒜胡蒜、蒜蒜薹蒜苔蒜苗蒜黄、青蒜分葱四季葱、菜葱、冬葱胡葱蒜头葱、瓣子葱、火葱、肉葱细香葱四季葱、香葱、蝦夷葱韭葱扁葱、扁叶葱、洋蒜苗楼葱龙爪葱、龙角葱蕹藠头、藠子、莱芝  白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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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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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7〕58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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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87
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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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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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2〕75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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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88
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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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41
问: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答:根据国税总局2010年第17号《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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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349
问: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答:根据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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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92
问:农业生产者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答:根据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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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61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答:根据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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