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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67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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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245
问: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计算进项税抵扣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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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44
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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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61
问:农产品进项税按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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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49
问:农业生产者(增值税条例免征增值税)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答: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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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43
问:增值税条例免征增值税的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答: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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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690
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3、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详见: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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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722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主体类别优惠内容政策文件农业生产企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视同农业生产者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同上)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从事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初加工,视同农业生产者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农产品贸易企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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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18
问: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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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18
问:企业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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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44
问: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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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55
问: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应按规定分别核算?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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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79
问: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七、 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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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34
问:取得“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六、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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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162
问: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优惠?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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