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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99
问: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所收取的加工费,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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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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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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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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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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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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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税务处理?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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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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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税务处理?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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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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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的具体含义?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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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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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的具体含义?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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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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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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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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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有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土地承包费”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国税函〔2009〕779号《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  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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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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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分析】根据2号文的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条件有:(1)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劳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动雇用关系;(2)公司负责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3)农户负责具体农业生产活动;(4)主要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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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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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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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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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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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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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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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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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林、牧、渔业项目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答:优惠政策如下: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63号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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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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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业生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主体类别优惠内容政策文件个人和个体户农业生产所得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30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农业生产所得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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