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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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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0〕96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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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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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4〕30号《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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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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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抵扣政策汇总主体类别抵扣票据来源进项抵扣政策文件一、免税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用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批发、零售的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不用抵扣财税〔2011〕137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不用抵扣财税〔2012〕75号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阁不用抵扣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二、抵扣企业范围一般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抵扣1、生产、加工企业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加工、委托加工成应税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餐饮企业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按规定抵扣国税总局2016年第26号3、商业企业销售应税农产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财税〔2017〕37号4、农业生产者销售非自产应税农产品(贸易)财税〔2017〕37号三、抵扣政策一般纳税人 1、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2、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原定义: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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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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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农产品增值税政策 主体类别增值税政策备注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销售非自产(贸易)农产品,按规定计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2、农业定义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制种企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2010年第17号4、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二、批发、零售的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号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四、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五、农产品适用税率1、1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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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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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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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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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税〔2008〕14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2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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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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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税收优惠政策一、“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发展过程 有关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税收优惠政策,最早可以上溯至200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文件精神,2000年10月8日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行联合颁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对于能够带动农户发展的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信贷、基建、风险控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2001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强调对公司加农户为经营方式的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2006年10月1日,八部委行再次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农发〔2006〕6号)文件,强调推广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和“农产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经验。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不再局限于重点龙头企业而被普遍采用,公司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自己负责销售与服务环节,承担农产品的大部分风险,农户完全解除了技术与市场之忧,双方组成相对完整、独立的经营模式。就“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具体税收优惠,需要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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