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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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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增值税优惠政策依据文件增值税政策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注释】纳税人收到中央财政补贴,无论补助项目属于计税行为还是非应税行为,都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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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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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相关政策 问: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如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如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一条 问: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当如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答: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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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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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年5月7日【注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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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9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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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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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9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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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企业类型优惠期间加计扣除比例法律文件一般企业长期优惠5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75%财税〔2018〕99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75%发改运行〔2021〕602号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7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制造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财税〔2017〕34号、财税〔2018〕99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制造企业为100%75%或100%发改运行〔2021〕602号自2022年1月1日起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企业投入基础研究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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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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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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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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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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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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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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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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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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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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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成文日期:2008-08-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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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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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技术转让和专业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服务和无形资产(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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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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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七)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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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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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技术转让及相关技术服务全面营改增后继续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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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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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关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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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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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报送资料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7、研发费用专项税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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