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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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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档次优惠政策优惠期间适用企业类型1二免三减半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二免三减半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215%经营期在15年以内(含15年)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3五免五减半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4二免三减半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二免三减半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510%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6不征税收入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7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8软件2年折旧或摊销外购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企业外购的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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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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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500万以内免征,超过部份减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技术转让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应符合的相关条件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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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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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项目优惠政策法律文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般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之前为5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财税〔2017〕34号制造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100%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小科技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100%扣除。财税〔2018〕99号、发改运行〔2021〕60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100%扣除。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职工教育经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5〕63号一般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据实扣除(之前为2.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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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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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三、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注释—税收优惠】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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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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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条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二、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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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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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5年10月1日起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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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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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二、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三、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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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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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技术合同如何计征印花税?答: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34号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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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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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答: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三、关于所得税(一)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二)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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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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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应符合相关条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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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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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答: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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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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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技术转让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应符合的相关条件?答: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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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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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500万以内免征,超过部份减半)?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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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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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销售嵌入式软件开具发票时必须分别载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答:根据深国税函〔2010〕192号《关于明确嵌入式软件销售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近接一些区分局反映,对于《关于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09〕204号)第三条规定:“销售嵌入式软件所涉及产品开具发票时,应分别载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不能在发票上载明的,应在发票备注栏以及发票清单中载明。”如何理解和执行问题,经研究,市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二、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三、不属于上述汇总开具发票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发票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注明所申请软件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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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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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随同其他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成本必须分别核算?答:根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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