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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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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答: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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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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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技术转让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应符合的相关条件?答: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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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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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500万以内免征,超过部份减半)?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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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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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销售嵌入式软件开具发票时必须分别载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答:根据深国税函〔2010〕192号《关于明确嵌入式软件销售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近接一些区分局反映,对于《关于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09〕204号)第三条规定:“销售嵌入式软件所涉及产品开具发票时,应分别载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不能在发票上载明的,应在发票备注栏以及发票清单中载明。”如何理解和执行问题,经研究,市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二、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三、不属于上述汇总开具发票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发票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注明所申请软件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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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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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随同其他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成本必须分别核算?答:根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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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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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兼营其他增值税业务时,进项税额如何分摊?答:根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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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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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软件产品(含嵌入式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计算?答:根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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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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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满足什么条件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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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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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答:根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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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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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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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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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按其投资额的70%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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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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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获利年度如何确定?答:根据财税[201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十四条: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根据深国税函〔2009〕170号《关于商贸企业变更为生产性企业后减免税获利年度的确定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中“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四条  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二)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项目(企业)减免税优惠执行起始时间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项目(企业)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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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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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具体条件?答:根据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六)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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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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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8) 序号优惠政策优惠期间适用企业类型1二免三减半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2五免五减半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备注上述1、2条款说明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3五免五减半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4二免三减半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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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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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技术开发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答:根据国税函〔2009〕98号《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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