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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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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范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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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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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和支出必须按规定单独核算和管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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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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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政策性搬迁含义和范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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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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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不适用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税务处理事项?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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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9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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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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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9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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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企业类型优惠期间加计扣除比例法律文件一般企业长期优惠5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75%财税〔2018〕99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75%发改运行〔2021〕602号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7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制造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财税〔2017〕34号、财税〔2018〕99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制造企业为100%75%或100%发改运行〔2021〕602号自2022年1月1日起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企业投入基础研究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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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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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二、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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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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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四、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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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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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发文机关:财政部发布日期:2008.12.24生效日期:2008.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财金〔2008〕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各类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三、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财 政 部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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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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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5日 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市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加快建设国际化金融创新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服务导向,优化金融政策环境 (一)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坚持服务导向,不断优化金融政策环境,为金融机构和人才在深集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积极主动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 (二)充分发挥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作为向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非常设性议事机构,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 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金融办在征求各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各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任。 (三)充分发挥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吸引优秀金融人才、引进金融企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企业开...
221
2018 - 06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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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业务收入,是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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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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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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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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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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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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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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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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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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