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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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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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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74
问: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应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七条 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见附件1、附件2);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至附件10);  (三)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五)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协定条款的不同,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  (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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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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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纳税扣缴义务人是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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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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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都适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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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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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纳税人符合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申报纳税时可自行享受协定待遇?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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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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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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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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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所得是否适用税收协定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十八、本公告规定与税收协定不一致的,按照税收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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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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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所得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境外企业完成股权变更之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十五、本公告所称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境外企业完成股权变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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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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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方转让境外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含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与其所设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征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十四、本公告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股权转让方转让境外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含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与其所设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无须适用本公告规定,应直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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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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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未按期或未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受到什么处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十三、股权转让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申报缴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也未扣缴税款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还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方按日加收利息。  股权转让方自签订境外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或按照本公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未按规定提供资料或申报缴纳税款的,按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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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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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财产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十二、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相互告知税款计算方法,取得一致意见后组织税款入库;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报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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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68
问:主管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进行立案调查及调整的,按照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执行?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十一、主管税务机关需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进行立案调查及调整的,应按照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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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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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财产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九、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十、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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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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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财产所得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七、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计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该机构、场所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或间接转让股权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应纳税款的,股权转让方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提供与计算股权转让收益和税款相关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款入库后30日内层报税务总局备案。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但扣缴义务人已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本公告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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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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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财产在什么情形下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六、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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