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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82
问: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归属境外非居民企业)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二、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应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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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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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国银行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归属境外分行)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本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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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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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息按2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函〔2008〕955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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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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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按10%或协定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函〔2008〕89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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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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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按10%或协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函〔2009〕39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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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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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答:根据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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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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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协定股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表?答:根据国税函〔2008〕112号《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的规定: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税率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0%格鲁吉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200万欧元情况下)5%科威特、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牙买加、南斯拉夫、苏丹、老挝、南非、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巴巴多斯、阿曼、巴林、沙特、文莱、墨西哥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委内瑞拉、格鲁吉亚(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10万欧元)(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0%)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7%阿联酋7%(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奥地利(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8%埃及、突尼斯、墨西哥10%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丹麦、芬兰、瑞典、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匈牙利、马耳他、俄罗斯、印度、白俄罗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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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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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答:非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计征税率项 目税率依据文件号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5%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3、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没有签订股息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10%国税函〔2008〕112号《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4、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签订股息税收协定)协定税率国税函〔2008〕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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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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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函〔2008〕112号《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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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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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答: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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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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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申报不实,是否有权调整?答: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条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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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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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拟采用核定征收如何办理?答: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第九条 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鉴定表》的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  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鉴定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鉴定结果告知企业。非居民企业未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其征收方式视同已被认可。2015年4月17日上述第九条修正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的规定: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九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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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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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从事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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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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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确认?答: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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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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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混合销售中提供服务的劳务收入如何确认?答: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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