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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点击次数: 56
问: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的利润率是多少?答: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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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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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答: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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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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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答: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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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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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按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答: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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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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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答: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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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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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何种条件下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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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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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是否要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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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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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是否要设置账簿?答: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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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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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答: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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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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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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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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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具体含义?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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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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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场所具体含义?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③提供劳务的场所;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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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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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的具体含义?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条文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③提供劳务的场所;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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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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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 项目扣除标准一、一般费用扣除标准1、工资薪金(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其他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全额扣除(3)业主本人费用扣除标准42000元/年(3500元/月)2、各类保险(业主和从业人员)(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全额扣除(2)从业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3)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4)商业保险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5)财产保除全额扣除3、借款费用按规定费用化或资本化,准予扣除4、借款利息支出(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全额扣除(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5、汇兑损失准予扣除6、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1)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标准内据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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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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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答:财税〔2015〕116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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