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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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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2018年10月01日更新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备注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1A〈=30,000B〈=28,5005%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30,000〈A〈=90,00028,500〈B〈=82,50010%1,500390,000〈A〈=300,00082,500〈B〈=205,00020%10,5004300,000〈A〈=500,000205,000〈B〈=390,50030%40,5005500,000〈A390,500〈B35%65,500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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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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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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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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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季度申报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执行?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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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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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引用文档:咨询问答(1)篇)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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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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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段项 目政策规定依据文件1、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另有文件规定期间内)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限定时间)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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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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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答:根据财税〔2016〕12号《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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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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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微企业不超过征点的销售(营业)额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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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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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政策?答:国税发〔2005〕178号《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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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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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2〕97号《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  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2.生产质量为普制;  3.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二、纳税人的具体条件以及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文到之日前,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今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按规定办理退库。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追回的,不予免税。【注释】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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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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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进口粗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答:根据财关税〔2009〕60号《关于免征进口粗铜含金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粗铜(税则号列:ex74020000,货品名称:未精炼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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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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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的税收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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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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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钻石交易增值税政策?答:根据国税发〔2006〕131号《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手续和对钻石交易实行保税政策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钻石,包括毛坯石和成品钻石。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并可通过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需一一对应),通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收回核准单(原件);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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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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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销售黄金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02]142号《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数量×单价税额=金额×税率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三、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根据国税发明电〔2002〕47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二、关于黄金交易的有关征税规定1.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注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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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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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政策?答:根据国税函〔2005〕1060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式样见附件1)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于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应当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贴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册人应当就贴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减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不得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时,应当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或《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式样见附件2、附件3),按照所注明的升贴水金额向注销人开具,并将升贴水单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12月1日前注册的期货仓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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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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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标准 条 件准予扣除的限额备 注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在内)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包含在房地产开发费用内一起计算扣除,不得单独计算扣除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以上两种方法选择其一,企业可以以较择优选择计算扣除方法资本化和费用化利息支合并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不得重复扣除依据文件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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