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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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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税法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0〕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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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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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0〕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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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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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含义?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0〕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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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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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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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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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年免征营业税政策?答:根据发改企业〔2006〕563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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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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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主张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受法律保护?答: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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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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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是否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答: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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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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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间借贷逾期利率受法律保护限额是多少?答: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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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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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间借贷利滚利(复利)受法律保护限额是多少?答: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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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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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利息限额是多少?答: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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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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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第一类:对一般贷款(不含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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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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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务增值税的主要知识点序号内容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4从境外单位购进物品和服务,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3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注: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动产;5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备注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注:不包括自然灾害的损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三销售额定义和计税方法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注释】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2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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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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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后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租赁形式归属税目销售额及其他内容税率一、一般规定财税〔2016〕36号1、融资租赁服务(一般征收)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7%2、融资性售后回租(一般征收)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的余额为销售额。6%3、融资或经营性租赁服务(简易征收)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简易征收以下情形可选择简易征收:(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2)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4、经营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一般征收17%,符合条件的可选择简易征收3%。17%或3%二、过渡期财税〔2016〕36号1、融资租赁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商务部批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7%或3%2、融资性售后回租(经批准-同上)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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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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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业务类别纳税人身份征收率依据文件一般业务小规模纳税单位和个人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单位和个人3%财税〔2016〕36号销售不动产小规模纳税单位和个人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4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企业)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出租不动产小规模纳税单位出租不动产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个体户和个人出租住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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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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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跨县(市)业务增值税-预交税率业务类别异地项目预交税率依据文件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的跨县(市)建筑服务2%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七)/4、5、6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计税的跨县(市)建筑服务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建筑服务3%预交税地点: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销售转让(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5%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八)/3、4、5、6、7预交税地点:不动产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销售异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5%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八)/8、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异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3%预交税地点: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经营性租赁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及小规模纳税人)5%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九)、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七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1.5%预交税地点: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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