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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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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关于各项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间项目收入确认原则文件依据一、销售收入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总原则: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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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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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新政策):依据文件: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等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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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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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优惠期限优惠幅度文件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50%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第4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5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5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印花税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适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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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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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总局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02-03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规范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应用,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和判定标准,在防范协定滥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为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一方面旨在允许没有滥用协定目的和结果的案件得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提高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确定性,减少征纳双方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借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成果,提高“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的刚性,对滥用协定风险较高的安排进行更加有效的防范。公告对601号文件和30号公告部分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延续了601号文件和30号公告的部分规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   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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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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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2015-08-27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下统称国际运输协定),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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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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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2009-10-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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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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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2012-06-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现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公告如下:   一、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不应仅因某项不利因素的存在,或者第一条所述“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目的”的不存在,而做出否定或肯定的认定。   二、对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的理解和判断,可根据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以及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资料进行分析和认定。   三、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的,如果其为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或者其被同样为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100%直接或间接拥有(不含通过不属于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的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企业间接持有股份的情形),且该股息是来自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所得,可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四、申请人通过代理人或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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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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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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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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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数电票开具错误能否作废?答: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无论当月或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类别:纳税咨询标题:数电票开具错误能否作废?提交时间:2023-09-26回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无论当月或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回复时间: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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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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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会计核算) 一、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一)研究阶段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阶段的特点:(1)计划性;(2)探索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二)开发阶段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开发阶段的特点:(1)具有针对性;(2)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 二、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无形资产的需求。(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例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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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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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混合销售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文件一】 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文件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中第六条”废止】 【文件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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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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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活动的定义 【政策一】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三、认定条件/(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1.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政策二】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二、特别事项的处理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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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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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兼营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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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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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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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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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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