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分配方法?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