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