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后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
日期: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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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后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
租赁形式 | 归属税目 | 销售额及其他内容 | 税率 |
一、一般规定 | | 财税〔2016〕36号 | |
1、融资租赁服务(一般征收)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17% |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一般征收) |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的余额为销售额。 | 6% |
3、融资或经营性租赁服务(简易征收)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简易征收 | 以下情形可选择简易征收:(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2)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 3% |
4、经营性租赁服务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一般征收17%,符合条件的可选择简易征收3%。 | 17%或3% |
二、过渡期 | | 财税〔2016〕36号 | |
1、融资租赁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商务部批准)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17%或3% |
2、融资性售后回租(经批准-同上) |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的余额为销售额。 | 6% |
3、融资性售后回租(老合同)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 |
条件: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限前,可按融资性租赁服务项目计税 | 方法一: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一般征收。 | 17% |
方法二: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简易征收。 | 3% |
4、指定试点纳税人 | 2016年8月1日之前 |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 |
(1)两项业务 | 按上述过渡期1、2、3条规定执行 |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1、2、3条规定执行 | 见上 |
(2)两项业务 | 按上述过渡期1、2、3条规定执行 |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可按照上述1、2、3条规定执行. | 同上 |
(3)两项业务 | 按营改增后的一般规定执行 | 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加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1、2、3条规定执行 | 一般征收 |
三、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 文件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
1、不征收增值税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
2、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