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内容 |
预收账款应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同时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废。 |
建筑企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的预征率为3%。 |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以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
纳税人同一行政区划内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以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
预收款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发票(612编码) | 建筑业企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开工初期收取预收款时,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发生纳税义务,如果对方不要求开具发票的,建筑业企业可以不向发包方开具发票,但应向对方开具收据; 如果对方要求开具发票的,建筑业企业也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选择612编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新增加的编码),向发包方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开具不征税发票后,无须进行申报纳税,但是仍有预缴税款的义务。 |
预收款谨慎开具带税率的发票 | 如果建筑业企业应建设方要求,对预收账款开具了带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属于提前开票,会“触发”建筑业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发生。 |
确认收入时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 | 施工活动开始以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发包方按照施工进度自工程进度款中实际扣还预收款时,建筑业企业应就实际扣还的部分发生纳税义务,确认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并在下一申报期申报纳税,此时可向对方开具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
预收款预缴税款的计算 |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上式中的分包款,必须是同一项目的分包款,而且在预缴时必须取得合规凭证才允许差额扣除。 |
预缴附加税 |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在建筑服务地预缴增值税时,以其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建筑服务所在地的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其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如果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存在差异,不需要补缴和不能申请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
小规模纳税人.预征率 |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预缴增值税提供资料 | 纳税人跨地区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注意事项 | 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本次预缴时不需要缴纳税款,未扣除的部分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
建议纳税人在发生纳税的义务的当月或者次月征期内去预缴,预缴完以后再在申报期内去申报的时候就可以抵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