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增值税政策
项目 | 税收政策 | 依据文件 |
一、金融商品转让定义 |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
二、一般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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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股票转让 | 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有价证券,股票转让收益应计征增值税 |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
2.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 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有价证券,股权转让收益不属于增值税计征范围,不征增值税 |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
3. 持有至到期收益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 财税〔2016〕140号 |
二、免税政策 |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1.合格境外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
2.香港市场投资者 |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 |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
4.证券投资基金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
5.个人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
问: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答: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占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