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体工商户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准予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