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 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 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 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 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 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 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 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 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