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