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类别 | 抵扣票据来源 | 进项抵扣 | 政策文件 |
一、免税纳税人 | 销售免征增值税 | | |
1、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不用抵扣 |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
2、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 不用抵扣 | 财税〔2011〕137号 |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 不用抵扣 | 财税〔2012〕75号 |
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阁 | 不用抵扣 | 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
二、抵扣企业范围 | 一般纳税人 | 按以下规定抵扣 | |
1、生产、加工企业 | 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加工、委托加工成应税产品 |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
2、餐饮企业 | 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按规定抵扣 | 国税总局2016年第26号 |
3、商业企业 | 销售应税农产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 | 财税〔2017〕37号 |
4、农业生产者 | 销售非自产应税农产品(贸易) | 财税〔2017〕37号 |
三、抵扣政策 | 一般纳税人 | | |
1、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海关进口 |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按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2、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的 | 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原定义: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 按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新定义: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 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扣除率为11% |
3、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自2017年7月1日起) | 取得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 税)*11% | 财税〔2017〕37号 |
取得普通发票 | 不得抵扣 |
4、从批发和零售纳税人取得免税普通发票 | 从事批发和零售纳税销售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后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不含农业生产者) | 不得抵扣 | 财税〔2012〕75号、财税〔2011〕137号 财税〔2017〕37号 |
5 、出口退税 | 自2017年7月1日出口退税率为11%(原来为13%) | 财税〔2017〕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