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法关于获利年度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税[201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十四条: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根据深国税函〔2009〕170号《关于商贸企业变更为生产性企业后减免税获利年度的确定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中“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四条 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二)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项目(企业)减免税优惠执行起始时间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项目(企业)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