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政策内容 |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
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
享受优惠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依据文件号: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即征即退税额计算 |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
开票载明信息 | 深国税函〔2009〕204号第三条规定:“销售嵌入式软件所涉及产品开具发票时,应分别载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不能在发票上载明的,应在发票备注栏以及发票清单中载明。 |
财税〔2008〕92号文件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
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 |
核算 |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兼营其他增值税业务时,进项税额必须分开核算或分摊 |
一般纳税人随同其他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成本必须分别核算 |
文件 | 财税〔2011〕100号、财税〔2008〕92号、深国税函〔2009〕204号、深国税函〔2010〕1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