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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增值税优惠政策

日期: 2022-08-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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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补贴-增值税优惠政策

依据文件

增值税政策

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2011日起废止

【注释】纳税人收到中央财政补贴,无论补助项目属于计税行为还是非应税行为,都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2020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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