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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日期: 202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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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答:坏账损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要满足一定条件。具体包括:

一、会计上已做实际损失处理。仅仅计提坏账准备而做损失处理是不行的。

二、逾期一年以上或三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除此之外,应为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三、书面申明或专项报告。虽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专项报告不再需要,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但对于大额的坏账损失,还是建议企业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四、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坏账损失。目前企业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五、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根据不同情况,企业需要留存不同的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败诉的案子可以提供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胜诉的案子则需要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参考法规: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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