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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搬迁材料?

日期: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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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搬迁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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