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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产品符合什么条件应视为已经完工?

日期: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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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92

问:房地产开发产品符合什么条件应视为已经完工?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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