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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的税收处理规定?

日期: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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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的税收处理规定?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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