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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方可据实扣除?

日期: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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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方可据实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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