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行业专区 Solutions
Solutions

行业专区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该交易视同两项交易进行所得税处理?

日期: 2018-10-24
来源:
浏览次数: 150

问: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该交易视同两项交易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