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