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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建期间,业务招待费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调整?

日期: 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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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基建期间,业务招待费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调整?基建期与筹办(建)期含义一致吗?

答:一、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

具体在建工程的账务处理参考企业执行的国家规定的统一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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