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