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类型 | 销售额标准 | 依据文件 |
1、企业类纳税人 | 500万元以上(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 财税〔2018〕33号 |
2、低于上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和新设立的企业 |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
3、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
4、其他条件 |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
5、实地核查(深圳) | 2013年12月1日起深圳市一般纳税认定及辅导期转正不用实地核查 | 2013年11月29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核查的通知 |
6、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 |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7、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时间内) | 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 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